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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4500元在建材市场买了3块岩板用作背景墙,拿去瓷砖加工厂加工,但取货后发现,其中2块岩板边角切斜了,还有破损;剩下的1块岩板虽然无加工问题,但却在搬运时断裂……3块岩板都出现了“问题”,究竟谁的责任?
6月15日,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,引起了《陶瓷信息》的注意。最终,法院判瓷砖加工厂赔付材料款3000元、加工费613元。
买3块岩板用作背景墙
2块加工切斜破损、1块搬运断裂
时间倒回到2020年7月13日。
这一天,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消费者郑某在营口市一建材陶瓷商城花费4500元,全款订购了3块岩板,用于家中背景墙装饰。
2020年9月18日,郑某将3块岩板送至营口市站前区某瓷砖加工厂加工,并支付了3块岩板的加工费共计920元,但与瓷砖加工厂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。
2020年10月3日,郑某取货后发现——其中2块岩板边角被加工厂切斜了,还有破损;剩下的1块岩板虽然无加工问题,但在搬运时断裂,搬运岩板的工人系郑某雇佣。
网络图片,与本文无关
3块岩板全都出现了“问题”。随后,郑某一纸诉状告到了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瓷砖加工厂赔偿自己材料款4500元,加工费920元,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。
郑某认为,第一、加工厂事先从没有人提起切坏了不赔偿及切割的风险说明,在付款前说自家工厂有几十年的加工经验,设备先进。
第二、加工厂并没有按要求完成加工,对自己的失误与工人的操作不当拒不认错。郑某说:“我到其他加工厂了解咨询造成这种失误,是因为操作人员设定的电锯切割推进速度过快,造成岩板的炸裂,严重违背顾客的要求,影响电视背景墙的美观度。”
郑某表示,自己付出高于市场标准几倍的加工费用,可换来的结果是加工厂的推脱,总共三张岩板,就切坏了两张,还掉了一个角,有图片证明。“还有,加工厂在切坏后,用微信传给我的不真实照片与我的沟通截图。”
其次,加工厂的设计不当,造成第三张岩板搬不起来,一搬就断裂,这也是加工厂造成的。搬都搬不起来,不能算是完成加工,因岩板加工后改变了受力结构,加工厂并未给予提醒,还是正常搬运,导致一搬就断裂的结果。
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认为,郑某提供物料并向瓷砖加工厂支付加工费,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。加工厂为郑某加工的3块岩板,有2块存在加工质量问题,导致郑某无法正常使用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另一块岩板郑某自认无加工质量问题,系自己自行雇佣的工人在搬运时损坏,其主张由加工厂承担责任于法无据,不予支持。
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因此判决:一、瓷砖加工厂赔付郑某材料款3000元、加工费613元;二、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50元由瓷砖加工厂负担。
法院一二审均判决:
加工厂赔2块岩板的材料及加工费
瓷砖加工厂对上述判决表示不服,认为判决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没有调查了解,于是上诉到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,请求撤销该判决,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该瓷砖加工厂认为,双方虽然是承揽合同关系,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并且在口头合同中已经说明加工中可能出现瑕疵,这一点双方在微信中做过沟通,并且微信截图可以证明双方对此进行了友好交流,双方没有异议,但原审没有认定这个事实。
同时,原审认定的瓷砖无法继续使用,完全是听信郑某的一面之词,因为加工过的瓷砖完全不影响使用。而对于上诉人(瓷砖加工厂)申请证人出庭作证,证明瓷砖加工普遍行规的要求,原审却无故拒绝。原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,恳请上级法院依法予以撤销,并改判上诉人(瓷砖加工厂)无责任。
但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双方既然是承揽合同关系,就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加工承揽工作,并交付工作成果。现加工的岩板出现质量问题,给郑某造成损失,瓷砖加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同时,上诉人(瓷砖加工厂)称,已经口头和郑某说明了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,但是没有证据证明郑某认可该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。另外,加工过程中造成的岩板切斜和破损等情况,必然会影响其作为电视背景墙的正常使用,上诉人(瓷砖加工厂)提出完全不影响使用的上诉主张,无事实依据。
综上所述,瓷砖加工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。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(本文转自陶瓷信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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